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有關轉讓合同2篇 "轉讓合同:重要細節解析"

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所擁有的某項權利或者財產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另一方,並經其同意後,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該協議明確了轉讓的內容、方式、價格、期限等,具有法律效力。轉讓合同在商業和個人領域中廣泛應用,是一種常見的交易形式。

有關轉讓合同2篇

第1篇

鑑於, 公司(以下簡稱轉讓公司)是由甲方於 年 月 日基於其掌握的 技術針對 專案投資註冊的全資控股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營期限為 年。

鑑於,甲方有意將其所屬的佔 %股權的轉讓公司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按同樣的條件受讓轉讓公司。

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並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雙方簽訂本協議。

轉讓公司名稱為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無形資產佔 %),評估價值 萬元,涉及土地 平方米,涉及員工安置 人,涉及銀行債權 萬元,住所地: ,經營範圍:

本合同公司轉讓時所涉及員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併由乙方接收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一併由乙方接收

本合同轉讓公司坐落場所的土地性質為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一併由乙方接收

1、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雙方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預支付甲方 %轉讓價款(包括20%定金,適用定金規則)。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轉讓價款後, ,乙方支付給甲方剩餘 %轉讓價款。

甲方收到乙方100%轉讓價款後,轉讓公司相關權利義務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約定在一月內辦理相關產權交割手續。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費用和稅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乙方承擔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1、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定金的補償;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後,由負責,於 日之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本合同共 頁,附件 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委託的會員各執 份;產權交易機構備

有關轉讓合同2篇

第2篇

為了加大衛生事業改革力度,激發醫院的生機與活力,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建湖縣中醫院轉讓協議如下:

2、業務用地面積與建築面積:醫院用地總面積9040.32m2,其中醫衛用地7504.32m2,商業用地1536 m2;建築面積14232.8m2。

3、人員情況:現有在職職工211人,退休人員58人,離休人員2人。

4、資產狀況:根據鹽城正源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報告,截止20xx年11月26日,醫院資產總額為20xx.18萬元,其中固定資產1702.82萬元,流動資產總額為356.36萬元;醫院總負債為1325.72萬元(其中職工內部債務318.10萬元),經縣國資辦確認實際淨資產為733.46

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出讓價為441.43萬元,與其它資產一併轉讓。

轉讓價款以現款方式支付,由乙方於20xx年7月2日前一次性交鹽城市隆昌拍賣行有限公司。

乙方必須將醫院職工內部債務318.10萬元,與醫院資產轉讓價款一起交付鹽城市隆昌拍賣行有限公司。

6、經營範圍:實業投資,醫院領域投資管理、諮詢服務;醫院兼併、參股;保健產品的銷售。

甲方在乙方交清全部轉讓價款和職工內部債務款後,立即組織將轉讓資產移交給乙方,並負責協助乙方在20xx年7月10前辦理好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資產過戶登記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本協議簽字蓋章生效後,原醫院債權債務等資產均由乙方享有與承擔(職工內部債務計318.1o萬元不再承擔),並按規定辦理債權債務換據手續。

七、資產評估基準日到本協議簽字日期間,醫院的虧損由中介機構評估、國資部門確認,並由甲方承擔,具體賬務處理採用由縣國資辦在20xx年7月1o日前以現金等額返還乙方的辦法處置。改制的所有稅費.由甲方承擔。

1、甲方從淨資產中剝離解聘風險金89.44萬元,儲存在乙方,用於原醫院職工被解聘時身份置換補償。醫院改制前的職工(不含改制前的離退休人員)不違背與新業主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醫院解除勞動關係時,醫院要發放解聘風險金。解聘風險金髮放標準是:按20xx年全縣事業單位人平月工資計算(以縣統計局提供的資料為準),改制前工齡;每滿一年發一個月。解聘風險金髮放總額若超出所提取的數額,超出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甲方從淨資產中剝離3.8萬元儲存在乙方,作為20xx年衛生人才培養和科研課題立項單位配套資金。

3、乙方在儲存、使用上述剝離費用過程中,要主動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

甲方委託縣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進行,依法行政,實施行業管理。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疫情或其他意外情況時,縣衛生行政部門有權依法調遣醫院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及傷病員救治工作。

1、乙方依法到有關部門重新註冊,首次註冊按拍賣公告約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醫院非營利性,今後乙方如需要更改醫院性質,可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如改制後醫院符合國家醫保政策,繼續作為醫保定點醫院。

2、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並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3、乙方依法享有醫院的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人事權、分配權和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醫療機構冠名權,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各種醫療服務活動。改制後,乙方享有繼續保留“建湖縣中醫院”名稱的權利。

4、乙方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5、醫院的黨、團及工會等組織原隸屬關係不變,乙方必須支援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健全組織.獨立開展工作。

6、乙方必須遵守衛技、財會等類人員准入制度;執行今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出臺的民營、私營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

7、乙方必須聘用原醫院全部在編職工,無法定事由,不得解聘原在編醫院職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殘疾人保護政策,對改制前殘疾職工不得以殘疾為理由解聘、待崗或削減待遇。

8、乙方必須—按照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和標準及時為原在編職工正常辦理檔案工資調資手續,並以調整後的檔案工資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原在編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否則有關部門有權依法採取劃撥銀行存款、變賣固定資產等手段追繳。

9、乙方應為原在編職工辦理人事代理,按原渠道為職工辦理職稱晉升,並與職工簽定聘用合。職工調往縣外或其他同類性質單位工作的, 乙方配合甲方按原身份辦理有關手續。

10、乙方—應合理設崗定員,並建立合理的分配考核制度,根據醫院的業務收入發放職工工資。原醫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應隨人均業務量的增加而提高。乙方不得任意無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不得強行向內部職工集資、攤派、募股、收取押金等。原醫院職工如出現生活特別困難,乙方有責任根據醫院效益情況給予幫助。

12、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管理醫院改制前的離退休人員。

協議生效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如出現違約,依法協商,依法處理。若一方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實際轉讓價款20%的違約金,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從20xx年7月2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