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監理合同7篇 工程施工監理:精細把控,確保卓越成果
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是建築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檔案,它規定了施工監理的職責、權益和工作方式。該合同確保了工程施工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的監管,保障了建設專案的正常進行。本文將介紹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的要點,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並運用於實際工作中。
第1篇
例: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裝置、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專案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x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____%(建議比例5%~io%),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專案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第2篇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檔案、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第3篇
例: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及監理工作的隸屬關係等方面的要求。
認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定、工作計劃的安排、主要人員的資質等方面的要求。
例:本條所列的監理服務各階段內的具體監理工作,應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的內容予以歸納,並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補充。
3參與支柱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複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7稽核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裝置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效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範和監理程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7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生的要求編制竣工檔案;
29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餘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並確定相應責任;
例:業生在此明確: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隨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範圍和許可權,以及根據本專案或本工程的特點授予監理單位的其它權力。
5合同指定使用的標準圖紙、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交通部、專案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等;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例:業主在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述檔案、資料:
2業主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已標價的工程數量清單及其說明__份;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範、檢驗評定標準、操作遠規程__份;
例:業主同意:根據監理單位針對有關專案或本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是時予以決策或決定。
雙方在此約定:業主對上述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4避免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而導致的第三方的收費(不含稅金);
5解決非監理單位原因而發生意外事件時,監理工作人員的遣返和相關事宜;
第4篇
根據《民法典》、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專案設計檔案及其相關檔案;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檔案,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1996年頒發)。
4、監理階段: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2、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4、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日記;
(1)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專案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2)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檔案;
(4)簽發合同專案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3、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職稱的現場工作人員;
4、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5、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2、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3、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問題做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與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許可權,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7、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包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8、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做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9、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10、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11、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檔案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1、在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其及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2、發現設計檔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3、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5、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6、按照施工作業程式,採取旁佔、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到方法實施監理。
7、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資訊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8、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10、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是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洩漏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1、監理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萬元包乾,工程量增減不予調整。
1、第一次支付時間為進場簽發開工令後_____天內,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2、第二次支付時間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3、在工程完工驗收前,支付至合同監理費的_____%,剩餘的_____%在完工驗收後_____天內全部支付。
4、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1)由發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受到阻礙或延;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3)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4)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年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1、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2、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雙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3、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4、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的即終止。
1、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2、委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支付服務酬金,除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3、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1、本合同書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2、在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並已取得中標通知書(或免標批文)之後,由監理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質監站備案 。
3、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執____份,監理人執____份。
第5篇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檔案、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1.甲乙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乙方在甲方委託監理的範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範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絡,並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在與第三方所籤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絡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施工監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本工程招標檔案、施工合同、設計檔案、勘察資料及有關的批准檔案等。
4.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現場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如果雙方約定,由甲方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相應的條款。
6.在履約過程中,對於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覆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並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築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後於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採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後,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稽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係,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於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稽核、核對或確認後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0.稽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稽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洩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係。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後,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餘物品移交甲方。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稽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閱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檔案、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後,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區域性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監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於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1.若實際監理範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並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在14天內予以答覆。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後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4天內作出答覆;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收費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籤訂後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範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後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稅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範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發生關係,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
1.甲方應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並向乙方提供所約定的外部條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監理工作範圍、職權和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日期:
5.在監理期間,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名
甲方應在天內審批乙方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各類報告、報表的辦法、期限和責任:
1.乙方應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監理機構的組成、監理人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及監理
8.乙方應在天內審查(或核實)各類報告、報表的程式、責任:
9.乙方應在天內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內容及有關專項報告的約定:
4.對設計內容進行區域性修改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的約定: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乙方的監理酬金(含預付款,進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對乙方的監理酬金進行調整: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主要適用於全國水運工程(含合資或外資在國內建設的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廠、防波堤、修造船建築物、船閘、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和《合同專用條款》三部分。
(1)"合同協議書"是整個監理合同概括性的總彙,它以簡練、概括性語言,將合同的要點寫入協議書中,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只要書寫很少的文字即可簽署合同。
(2)"合同通用條款"主要是依據交通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精神,參照"菲迪克"(fidic)條款並結合我國水運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施工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合同雙方原則上應當遵守,簽約和履約過程中,一般不作改動。
(3)"合同專用條款"是甲乙雙方根據不同工程專案的特點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合同條款的一種完善與補充,如:工程中的具體內容,如工程規模,監理專案、工程造價、監理合同期、監理費用、特殊檢測專案及費用、獎勵條件等都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雙方若認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以及附加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對應"合同通用條款"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和地方的法規與規章。
"第4條",寫明"監理範圍"時,一般要具體寫出工程專案和它包括的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應與總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寫明監理內容時,首先要具體寫明是哪個階段或哪幾個階段的監理任務;其次要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以免遺漏。如果甲方還要求乙方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如,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等。
"第5條",在填寫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裝置:(1)檢測裝置,(2)測量裝置,(3)通訊裝置,(4)交通裝置,(5)照相錄影裝置,(6)電算裝置,(7)打字影印裝置,(8)辦公用房及裝置,(9)生活用房及裝置。
若甲方對乙方自備的裝置進行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是:
補償金額=裝置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裝置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專案,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補償金額=裝置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裝置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專案,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第6篇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檔案、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1.甲乙雙方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乙方在甲方委託監理的範圍內,獨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職權,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3)國家、交通部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具體列出乙方實施監理的工程規模、監理範圍、工程界限、工程投資、總工期和監理工作階段及內容等。
1.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任命其代表,負責在合同履行期間與乙方進行聯絡,並負責工程施工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在與第三方所籤的工程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必須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的監督與管理。工程開工前,甲方應當將乙方的工作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聯絡辦法、監理機構組成與總監姓名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施工監理所需的工程技術資料。包括本工程招標檔案、施工合同、設計檔案、勘察資料及有關的批准檔案等。
4.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現場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5.如果雙方約定,由甲方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相應的條款。
6.在履約過程中,對於乙方按約定的監理工作程式提交的技術報告、工程變更、進度報表、總結報告及其它請示報告,甲方則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批,若因未及時批覆而給工程帶來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1.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將監理機構組成、總監簡歷及主要監理人員名單提交甲方。總監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規劃和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提出審查意見;檢查施工人員、船機、材料的進場情況,移交測量控制點並核驗測量基線的準確性;審查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報告,簽發開工通知書。
3.嚴格控制施工質量,檢查與檢驗建築材料和構件是否合格,監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安全的作業應責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對隱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時限要求及時組織驗收,參與質量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結果。
4.檢查施工進度與施工計劃的執行情況,當施工進度滯後於計劃時,應要求第三方或提請甲方及時採取措施,確保計劃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報請甲方同意後,簽發工程變更通知。
6.控制工程費用,核實第三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和工程量清單,簽發付款憑證。
7.參與施工合同管理,稽核索賠報告,協調各方關係,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8.在履約過程中,對於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關工程的通知和各種報告,需要乙方稽核、核對或確認後轉交的,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及時審查和轉交,若因超過時限給工程帶來損失,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9.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甲方對監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按合同專用條款所約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0.稽核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協助甲方組織工程驗收。
11.稽核保修期內工程保修與缺陷處理方案,檢查實施情況。
12.不得洩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術與經濟資料,不得與第三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關係。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任務後,應將甲方提供的設施和剩餘物品移交甲方。
1.對乙方派出的監理機構與監理人員進行審查,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2.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藝進行認定,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
3.審批由第三方提交、經乙方稽核同意的工程進度報表、工程量清單與工程價款。
4.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和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對履約能力差的分包單位,乙方有權要求其整改,整改無效時有權建議甲方清退;對工作不力的現場施工人員,有權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調換。
2.有權查閱本工程的全部設計檔案、技術經濟資料與批文,主持或參加本工程的有關業務會議。
3.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和現場條件,在報經甲方同意後,可向第三方發出開工通知、停工通知與復工通知。
4.根據實際需要,在甲方授權的範圍內,可對設計內容作區域性修改,具體條款,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監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及工程保修階段。本監理合同期起止日期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由於非乙方的原因導致監理合同期延長,甲乙雙方應按約定簽定補充協議。
1.若實際監理範圍或監理工作量或監理合同期因故發生變化,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並應簽訂補充協議。
2.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在14天內予以答覆。若同意變更要求,雙方應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不同意變更要求,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在接到對方變更要求後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變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則視為違約。
3.若一方在合同期內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另一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終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違約方賠償。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4天內作出答覆;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協商統一前,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內不予答覆,則視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發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簽訂之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1.甲方應按國家的監理收費規定,確認乙方的監理酬金,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予以支付。
2.監理酬金的支付按監理合同期進行,不受工程施工實際進度的影響。(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外)。監理合同協議書籤訂後7天內,甲方應按總監理酬金20%~30%的數額,向乙方預付監理酬金;工程保修階段的監理酬金一般可為監理酬金總額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規模、監理範圍或監理期限發生的變化超過雙方的約定時,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調整監理費。合同執行期間,若因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和費率調整等原因使工程費用增加,乙方的監理酬金也應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辦法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5.乙方人員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若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乙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的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時間計算。
1.若乙方確需更換總監和主要監理人員時,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的同意後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監理人員的調換也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並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員不稱職,甲方有權提出調換人員,若情況屬實,乙方應當予以調換。
3.若甲方需更換其代表,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及其派出人員,在監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貢獻較大時,甲方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2)乙方人員在監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省工程投資使甲方得到了經濟效益,甲方應將節約部分的10%~30%獎勵給乙方,具體標準和辦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賠償:若因乙方人員工作過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經濟損失,應向甲方進行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為:該單項直接損失×監理費率(扣除稅金)。累計賠償總金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
2.除受監的主體工程外,乙方可將合同部分任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分包部分不能超過總監理任務的50%),但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將分包單位的名稱、分包範圍與分包內容報告甲方,甲方對此分包有確認和否決權。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在經濟上甲方只與乙方發生關係,但甲方對乙方分包單位的工作有權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均視為乙方的違約。
1.任何一方不執行本合同的規定,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者提請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協商或調解無效,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為準。
2.雙方的權利、義務若因適用的法規變更而引起變化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需再約定的內容為:
1.甲方應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並向乙方提供所約定的外部條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監理工作範圍、職權和人員的具體辦法和日期:
5.在監理期間,甲方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安排其工作,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甲方應在天內審批乙方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各類報告、報表的辦法、期限和責任:
1.乙方應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監理機構的組成、監理人員名單、監理工作規劃及監理
8.乙方應在天內審查(或核實)各類報告、報表的程式、責任:
9.乙方應在天內向甲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內容及有關專項報告的約定:
4.對設計內容進行區域性修改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的約定: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乙方的監理酬金(含預付款,進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對乙方的監理酬金進行調整: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延期監理酬金: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主要適用於全國水運工程(含合資或外資在國內建設的水運工程)的施工監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廠、防波堤、修造船建築物、船閘、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通用條款》和《合同專用條款》三部分。
(1)“合同協議書”是整個監理合同概括性的總彙,它以簡練、概括性語言,將合同的要點寫入協議書中,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只要書寫很少的文字即可簽署合同。
(2)“合同通用條款”主要是依據交通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規定(試行)”的精神,參照“菲迪克”(fidic)條款並結合我國水運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施工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合同雙方原則上應當遵守,簽約和履約過程中,一般不作改動。
(3)“合同專用條款”是甲乙雙方根據不同工程專案的特點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合同條款的一種完善與補充,如:工程中的具體內容,如工程規模,監理專案、工程造價、監理合同期、監理費用、特殊檢測專案及費用、獎勵條件等都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雙方若認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以及附加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應當對應“合同通用條款”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和地方的法規與規章。
“第4條”,寫明“監理範圍”時,一般要具體寫出工程專案和它包括的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應與總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寫明監理內容時,首先要具體寫明是哪個階段或哪幾個階段的監理任務;其次要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以免遺漏。如果甲方還要求乙方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如,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等。
“第5條”,在填寫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裝置:(1)檢測裝置,(2)測量裝置,(3)通訊裝置,(4)交通裝置,(5)照相錄影裝置,(6)電算裝置,(7)打字影印裝置,(8)辦公用房及裝置,(9)生活用房及裝置。
若甲方對乙方自備的裝置進行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是:
補償金額=裝置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裝置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專案,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補償金額=裝置使用期佔折舊期的比率×裝置原值+管理費。
在監理期間,若有特殊的檢測專案,雙方應增加有關此方面的約定,並寫明檢測費用的計算方式、支付時間和金額。
第7篇
例: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裝置、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例: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專案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例: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例: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為監理合同金額的 ____%(建議比例5%~10%),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例: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例: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例: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例: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例: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
例: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專案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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