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關於夫妻婚姻協議書模板

現在很多人在結婚前都會簽署結婚協議的,那麼結婚的協議書該怎麼寫?下面是本站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夫妻婚姻協議書模板,供大家參考。

  

關於夫妻婚姻協議書模板

關於夫妻婚姻協議書模板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自願訂下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婚後財產(如家庭內部一切用具、用品等)均屬雙方共同擁有。婚前購買的資產或有一方姓名的資產均不屬雙方共同財產。
  
  2、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婚後家庭建設費用。
  
  3、雙方婚後應相敬如賓、互相尊重、互相關心體貼、坦誠相對,且尊重和愛護對方父母及親人。雙方任何一方不得向對方隱瞞任何相關家庭利益的重大事項(家庭內部有重大決策之行為由雙方協商而定)。
  
  4、在婚後的日常生活中,雙方應共同承擔家務,各展所長為家庭作貢獻。
  
  5、結婚滿一年後,如甲乙雙方相處不和,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則不能拒絕。
  
  6、如雙方育有子女的,甲乙雙方每月應抽3天時間,共同在家陪子女或帶子女到外面遊玩(特殊情況的,需徵得對方或孩子的同意)。7、甲乙雙方應互相尊重對方親友,如有一方的家族親友有宴席或聚會,另一方必須參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應先徵得對方同意,否則不能拒絕參加。
  
  8、婚姻存續期間,除向家族親人公佈兩人的婚姻關係外,甲方可不用向外人介紹兩人的婚姻關係。
  
  9、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應相互尊重對方的私隱權,不能隨意檢視、撕毀、刪除對方的信件、手機資訊及各類聊天資訊等。10、婚姻存續期間,甲方可繼續維持婚前的生活方式,乙方不能干預。但甲方亦要尊重乙方,不能帶有曖昧關係的女朋友回家。11、婚姻存續期間,乙方不得與對方以外的任何異性建立曖昧或戀愛或同居的關係。
  
  12、婚姻存續期間,甲乙雙方不得在家庭內部使用顯形暴力(對方身體受到傷害)及隱形暴力(言語傷害、精神折磨)。13、雙方如有一方違反上述任一款,違反次數累計達到一定數量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上述過錯方被視為自動放棄共有財產分割權,且一次性賠償無過錯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 圓整(自簽訂之日起,每年增加 元)。14、離婚時如雙方育有子女,子女撫養權歸乙方,甲方則擁有正常的子女監護權。甲方及其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及手段爭奪子女的撫養權,除乙方自願放棄。
  
  15、如雙方育有子女,在離婚後,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 元以上直至子女 週歲,
  
  另外如子女有學業,則每年另加金額為子女年學業所需的 %的人民幣,並直至子女學業完成。
  
  16、婚姻存續期不超 年(含 年)離婚的,除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可分割外,乙方不能向甲方索取贍養費(除子女扶養費)及甲方名下的財產。
  
  17、婚姻存續期 年至 年離婚的,除雙方共同擁有的資產可分割外,甲方還需每月支付乙方贍養費 元以上,直至乙方改嫁。18、婚姻存續期 年以上,離婚時乙方可以分得甲方一半財產。(例行此條款,不用例行第17條款)19、無論婚前或婚後,任何一方負有的債權、債務,均與另一方無關,另一方不予承擔其債權、債務。
  
  2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議。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 日
  
  關於夫妻婚姻協議書模板
  
  甲方: ,男,身份證號 。
  
  乙方: ,女,身份證號 。
  
  總則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戀愛x年,現決定締結婚姻關係。為規範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行為和明確人身、財產關係,經過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設權利義務關係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協議內容如有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規定為準;與法規或行政規章有衝突的,雙方視具體情況表達各自意見決定參照何者,意見一致的以雙方合意為準,意見不一致的,主張一方須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依據何種標準。
  
  第三條 本協議和婚姻法未規定的具體內容,在婚姻生活中有分歧的,參照婚姻法基本原則而行。
  
  結婚
  
  第四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x日內,雙方須主動辦理婚姻登記的各項手續,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拖延或以任何理由藉口不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 任何一方不得就關於締結婚姻的法律要件以及身份、社會關係作出欺瞞。
  
  第六條 婚前雙方各自財產如下:
  
  甲方:(1)
  
  (2)
  
  (3)
  
  (4)
  
  乙方:(1)
  
  (2)
  
  (3)
  
  (4)
  
  雙方婚前財產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婚姻家庭生活起作用,雙方均有各自的處分權,即自願決定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或影響。父母或他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以及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收入,除有法律規定的外,無論對方是否知曉,一律視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雙方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收入或其他未被對方知曉的合法取得的財產,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七條 婚禮定於xxxx年x月x日在xx地點舉行,總費用不得超過xx萬元,邀請的親友每方不得超過xx人,親屬限五代以內直系血親、四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姻親,友人
  
  不受此限。
  
  婚禮的費用根據雙方實際赴約的親友比例分配,以雙方的婚前財產各自分擔。未邀請的親友及其他各項預算外費用由雙方婚前財產等額共擔。
  
  婚姻生活
  
  第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乙雙方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共同承擔贍養雙方父母的義務。上述義務不因任何一方的收入、地位而有大小之分,人身行為上雙方平等承擔,費用支出由雙方的共同財產承擔。
  
  上述義務及其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經濟收支,均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除非財產所有人同意,否則任何一方不得要求以婚前財產為婚姻家庭生活相關收支負責。
  
  第九條 雙方共同居住的處所,如為租賃,則由共同財產承擔租賃費用;如為本協議一方或雙方所有,以登記為準,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之後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登記以外的房產權或地產權。
  
  第十條 任何一方均有和對方進行性交流的權利和義務,無客觀因素不適宜的情形或病理性不適,被請求方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允許,不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對於導致或有可能導致與無法與對方進行性行為的活動和行為,不得參與、作出。
  
  第十二條 對於能夠影響或有可能影響雙方感情的事務、經歷,除本協議第五、第十一和第十三條的內容外任何一方有不表露的權利,但不得作出虛假陳述欺騙對方。
  
  第十三條 對於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任何一方不得隱瞞,數額巨大超過收入小的一方當月收入的50%的,必須主動告知對方。
  
  第十四條 婚姻家庭生活的人身、財產和其他處理事項,包括生活細節問題,由雙方共同決定或商議決定如何處理,任何一方均有不受夫妻雙方以外任何人干涉的權利,也有協助保護對方實現此權利的義務。
  
  如一方的家屬親友對上述權利加以干涉,一方認為有必要排除的,有權請求對方協助排除,對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
  
  第十五條 乙方在孕期及哺乳期有享受休息的權利,期間甲方有義務積極照顧乙方、承擔大部分家庭事務,但不是全部。乙方也應當視具體情況承擔力所能及的事,不得以妊娠為理由提出違反本協議的要求。
  
  第十六條 雙方應當平等對待子女的性別,不得對子女有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雙方亦有主動排除任何一方親屬對子女性別有歧視行為的義務。
  
  第十七條 所生子女取名女隨母親姓氏,男隨父親姓氏,應當在子女成年之前有足夠的理解力時告知其有自行決定姓名的權利。
  
  第十八條 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子女有言傳身教的義務,任何一方無客觀條件限制都必須與子女進行交流,對其進行教育,禁止以只出錢不出力等形式的消極態度履行本義務。違約責任和離婚
  
  第十九條 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婚姻自始無效,被欺瞞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因結婚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並另行加付賠償相當於被欺瞞方當年收入的精神賠償金;如雙方均違反,則賠償義務相互抵消,婚姻自始無效。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數者的,過錯相對方可以請求離婚並按照相應規定獲得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一方長期拒絕履行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義務,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獲得共同財產60%以上的 分割份額;
  
  (二)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80%以上的分割份額,導致子女非對方親生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90%以上的分割份額,與他人同居或
  
  有重婚行為的,另一方可以獲得95%以上的分割份額;
  
  (三)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規定,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獲得共同財產65%以上的分割;
  
  (四)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或造成共同財產重大損失的,過錯方按(過錯金額/當月過錯方收入)×2%+50%的公式計算比例承擔共同債務,按100%減去上述比例分割取得共同財產。
  
  (五)一方未盡到本協議第十四、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或有其他對干涉婚姻生活的行為不作為的情形,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獲得共同財產的60%以上的分割。
  
  若雙方均有前款規定(二)至(五)項各自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相互抵消財產分割份額。若同時存在違反前款各項規定的,最終分割份額按先各項相互抵消再疊乘的方法計算。一方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情形的導致對方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承擔對方的撫養費用和該費用0.5倍的精神賠償金,本款所涉金額不在前款計算之列,另行賠付。
  
  一方或雙方自願放棄上述獲賠權利,或雙方達成其他處理意見的,不受本條的限制。第二十一條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依序遵循以下原則處理:
  
  (一)如雙方合意離婚之時或一方起訴離婚之時,子女年齡在10週歲以上,以其自身意願為主要參考意見;
  
  (二)無過錯方或過錯小方優先取得撫養權,但非親生子女必須交由其親生父母撫養;
  
  (三)經濟狀況較好一方優先取得撫養權;
  
  (四)學歷較高的一方優先取得撫養權。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留一份。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自公證之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