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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3篇精選

隨著混凝土材料在建築中的廣泛應用,也給建築結構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因此簽訂混凝土購銷合同時需要格外注意,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3篇精選

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1

購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對商品混凝土購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材料的名稱、單價和數量:共計¥ ( 仟 佰 整)。

二、乙方供應試驗材料必須滿足:

1. 乙方供應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質量應符合國際標準GB14902-20_《預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關技術標準。

2. 乙方應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規格和數量及時供應。

3. 乙方加強質量控制,為甲方提供優質合格產品。

三、供貨時間、運輸

1. 甲方應提前三天將供貨計劃通知乙方,乙方得到計劃後應在甲方計劃三天內供貨。

2. 由乙方負責混凝土的裝車運輸,並運至指定地點;到達指定地點後,甲方及時派收料員對混凝土的數量進行驗收,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作為雙方結算的最終依據。(結算以實際送貨數量為準。)

四、貨款支付方式和時間

貨到指定地點後15個工作日內付清此次貨款。

五、甲方的違約責任

1. 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貨款1%的違約金。

2. 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3.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六、乙方的違約責任

1. 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2%的違約金。

2. 乙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並承擔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 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七、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均應提前10天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時,雙方辦理結算手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貨款結清後此合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2

需方:浙江華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名稱:蕭儲(20_)36號地塊華成河庒第二標段

供方:杭州金鼎實業有限公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預拌混凝土品種、規格、數量及價格

說明:

1、 上表內數量系總價估算,結算數量以現場簽證送貨單數量為準。單價未包括其他新增劑及特殊技術要求等費用。

2、 泵送潤滑用砂每立方米單位按同等級混凝土價計算

3、 非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6cm±1為標準,泵送混凝土坍落度以12cm± 3為標準,每增加2cm,價格增加5元/m

4、 對價格約定不明的,應及時補籤協議,否則安杭州市預拌混凝土資訊價結算。

5、 細石砼加15元/方 普通膨漲劑加1個百分點 增加1元/方c15泵送加10元/方

第二條 合同履行方式

1、需方應在澆築前天向供方提供書面供貨計劃,寫明供貨時間、地點、數量、技術要求、澆築部位及澆築方式等。混凝土澆築臨近結束時,需方應估算混凝土用量,並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因估算不準造成的超量供應損失由需方承擔(其中如發生連續2車運輸不足立方米的則從第二車開始計算,每車增加運費100元並在送貨單上註明)

2、 需方負責做好混凝土澆搗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包括施工道路堅實暢通,用水、用電、照明齊全等,並配合做好泵管及泵管加的搭拆等相關事項

3、供方應按需方的供貨計劃組織生產,按要求送貨到現場,供方人員車輛用裝置到施工現場後,聽從需方的指揮。由於需方的原因在非正常情況下操作,供方人員及裝置的安全由需方負責

4、 需方應指定現場收貨人員負責收貨,並在供方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

5、 要必要時,經需方同意供方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為供貨,但合同權利義務仍由原供方承擔

6、 需方按按合同付清貨款後,供方應及時提供已供商品混凝土的合格證書

7、需方應在澆築前提前天通知供方,供方硧定澆築時間後,沒有特殊情況下同,澆築時間誤差不得超過3小時,澆築混凝土時,在約定時間內平均每小時送貨車數達3車以上,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條 質量標準、交貨地點及驗上方法

1、 供方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質量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及《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GBJ107-87)的要求

2、 商品混凝土送貨到現場後,需方應對坍落度當場進行檢測,並按規定留置試件和養護

3、如需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提出。對坍落度的異議應在交貨時提出,強度經標養試塊28天強度為準,對混凝土強度的異議應在交貨後35日內提出。如需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所交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規定

4、 供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及時與需方共同硧認質量問題並提出處理方案。當供需雙方不能達成共識時,則請雙方共同認可的質監部門進行分析、鑑定 3

第四條 結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預拌混凝土供貨量的結算依據為混凝土送貨單的簽收數量或者結算單。供方根據送貨數量製作結算單,需方應在收到供方結算單之日起的7日核心對硧認並簽字蓋章,如有異議應另行說明。如需方未在上述期限內簽署結算單,則視為認可。需方應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按下列方式付款:

每月月底對賬,付款按供貨至±0.000,即付至已供砼款的50%,±0.000後按月結70%支付,即月底對賬,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已供砼款的70%以此類推,主體結頂即付到已供砼總款的80%,主體結頂六個月即付到總款的90%,佘款10%在主體結頂後十貳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1、 經過質量部門鑑定後,供方硧認由於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導致返工,供方應賠償需方直接經濟損失

2、 預拌混凝土送至施工現場,因需方原因導致無法使用的,其相應的經濟損失由需方承擔

3、 由於非供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一個月以上的,則從第二個月算起,35天內需方應向供方付清已供預拌混凝土的全部貨款。

4、 若需方逾期交付貨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額的0.5%支付逾期利息

5、 需方未按合同規定付款或不予辦理結算簽證的,供方有權停供混凝土或中止合同,由此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經雙方協商硧認,均可解除合同。

6、 合同解除後,雙方應即時結清貨款和違約金。

第六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以書面方式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合同的理由,雙方協商解決,減少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蕭山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需方有要權抽查供方數量,實際數量不超過國家超標準±2%,每次抽查3-5車,按抽查車數的平均數為當天該批次的數值。憑電腦小票過磅單為結算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到銀貨兩迄時止。

需方 供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杭州金鼎實業有限公司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單位郵編: 單位郵編:

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

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混凝土購銷合同範文3

出賣人: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受人: 合同簽訂地點:

買受人: (章) 出賣人: (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供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供理人: 辦公室電話: 辦公室電話:傳真號: 傳真號: 郵編: 郵編: 銀行帳戶: 銀行帳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_)等有關規定,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預拌混凝土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貨數量及質量的驗收確認

1. 買賣雙方共同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標的及技術質量要求對送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的產品、數量、質量及澆築時間等進行驗收,並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2. 出賣人運到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買受人首先檢測混凝土質量,如合格,保證自貨物送達施工現場起1小時內卸貨完畢,並在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有質量異常現象,買受人應即時通知出賣人確認核實後,買受人有權拒收並作退貨處理,所退貨物的貨款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買受人已收貨,但因買受人原因未能在混凝土送貨單上加蓋驗收專用章,如超過2個小時,則視同買受人對此部分的數量以及質量沒有任何何異議,預拌混凝土送達施工現場,若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超過1個小時,無論是否卸貨完畢,買受人均須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上簽收並對所簽收的混凝土的質量負責,出賣人有權處置本車混凝土。

3. 買受人對澆築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發現有質量異常時,應在發現之時起24小時內書面通知出賣人,進行核實,如有爭議,應由買受人首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可會同出賣人、工程監理、政府主管質量監督部門共同分析確認發生質量異常原因,經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驗機構確認,屬於買受人澆築不及時或振搗、養護不當等原因,其責任由買受人承擔,屬於出賣人出廠產品質量的原因,其造成買受人直接經濟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4. 買受人如認為出賣人供貨到現場澆築的預拌混凝土的數量出現與交付驗收混凝土送貨單的數量有差異時,應當在收貨後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並根據《預拌混凝土》(GB/T 14902-20_)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混凝土貨款於10日內付清。買受人未收貨後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應視為買受人對送貨數量無異議。

5. 非因出賣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施工現場位置而導致供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環保,環衛以及相領關係等事宜致使供貨受阻,買受人應負責安排解決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條 貨款結算及支付

1. 買賣雙方約定,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買受人現場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貨款結算。

2. 本合同項下的工程因非出賣人原因中途停工,導致買受人停止使用出賣人的預拌混凝土時,買受人應自停工之日起1個月內付清未結貨款。

3.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給付貨款,出賣人可在書面通知買受人5日後,暫停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三條 合同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買受人:

1. 根據施工工程進度需要,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傳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出賣人提供所需預拌混凝土的標記、數量及工程澆築部位、混凝土澆築方式,並就技術質量要求進行交底,以保證出賣人有足夠的時間準備供貨。上述計劃給買賣雙方確認後,如買受人不能按時接收貨物,應提前12小時通知出賣人,並再次書面確認接收時間。

2. 應保證現場場地平整、堅實、暢通、有足夠的調車場地及泵車的安全作業環境。出賣人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送貨到施工現場後,應安排專人負責排程指揮,保證車輛及人員進出現場的安全,以及車輛駛出現場達到環保要求。

3. 負責提供現場作業用水及照明環境,由於預拌混凝土運輸,泵送及澆築等原因所引起的擾民或民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協調解決。

4. 預拌混凝土運送到買受人的施工現場後,買受人授權的施工現場驗收應在混凝土送貨單上簽字及加蓋驗收專用章;作為預拌混凝土接受及所有權轉移的依據。買受人必須在簽訂合同之後,履行合

同甘共苦之前及時將驗收人員的名單,驗收人員的簽字以及驗收專用章的印模書面通知出賣人。驗收人員有變更的、買受人應提前7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若買受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出賣人,則預拌混凝土送貨單簽收人即為買受人指派的合同貨物簽收人。

5. 按照國家及天津市和設計部門的有關技術規範要求,不得自行新增水、新增劑等材料,由此出現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負責。

6. 對預拌混凝土澆築後及時採取養護措施,混凝土澆築後達到一定強度,方可拆模,拆模應在混凝土上強度能保證其表面及稜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損壞、冬季施工和特殊降溫過程應根據強度發展情況據實確定,底模拆除應根據結構型別、跨度和同條件試塊強度,嚴格按規範執行。承擔由於對施工澆築過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漲模或多要造成的損失。

出賣人:

1. 根據本合同中約定的產品,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_)的要求向買受人提供合格的預拌混凝土。

2. 供貨前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同時進行技術交底,以保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順利進行。 3. 出賣人運送車輛及人員進入現場後,必須服從買受人負責人員的統一排程指揮,積極配合買受人,提供優質服務。

4. 嚴格按照經買賣雙方確認的預拌混凝土澆築計劃,保質、保量、按時供應預拌混凝土。如因裝置臨時故障或不能克服的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按時、按量供貨,應及時通知買受人,並與買受人重新確定供貨時間。

5. 接到買受人提出的應預拌混凝土數量及表現質量的書面異議後,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至第三款解決。

6. 澆築混凝土後,向買受人提供與預拌混凝土相關的技術質量資料。

第四條 合同履行地及履行方式

1. 以專案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 出賣人負責合同標的物的運輸,運輸終止地為買受人施工現場地面,以上運輸不包括將標的物由地面向工作面的運送。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出賣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出賣人行使抗辨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

2. 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其違約責任(買受人行使抗辯權維護正當權益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買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其限給付貨款,視為違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按照延期付款總額,以日0.01%的比例來計算,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1.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買賣雙方之外原因導致預拌混凝土停止供應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十日內用書面形式予以答覆,另一方不同意變更、解除或不予以答覆的視為未變更、解除,但依據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權的除外。

2. 買賣雙方連續發生多筆買賣業務的,除買受人向出賣人以書面方式明確指示並得到出賣人的同意外,買受人所支付的貨款均按照先結舊帳再結新帳的原則結算。

3. 有關本合同的傳真,函件、已簽收的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及其對賬單均為本合組成部分。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