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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和《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教祕〔2019〕3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物件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瞭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扶貧局、縣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縣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縣教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相關部門加強工作協同,建立部門聯動、系統對接、資訊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等系統中學生資訊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等資訊定期比對,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資訊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料庫。

第七條縣教體局根據工作職責,組織本縣所屬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宣城旅遊學校、旌德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各中國小、幼兒園均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三章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檔。

第四章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次,每學期學校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認定工作程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放《旌德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物件認定申請表》,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校可採取資訊比對、家訪、個別訪談、大資料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資訊。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資訊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資訊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迴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資訊系統。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教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援,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資訊真實有效。

第十五條教體局、各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資訊保安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資訊。

第十六條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學校要做到資助專案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資訊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旌德縣教育體育局、旌德縣財政局、旌德縣民政局、旌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旌德縣扶貧開發局和旌德縣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旌德縣學生資助中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各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並報縣教體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附件:旌德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物件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