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客運運輸合同
成立的憑證為船票,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買、賣船票後合同即成立。
船票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
(三)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四)艙室等級、票價;
(五)乘船日期、開船時間;
(六)上船地點(碼頭)。
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船票票價含接送費用的,運送期間幷包括承運人經水路將旅客從岸上接到船上和從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間,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內、碼頭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設施內的時間。
旅客的自帶行李,運送期間同前款規定。
行李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為行李運單,合同雙方當事人――旅客和承運人即時清結費用,填制行李運單後合同即成立。
行李運單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船名、航次、船票號碼;
(三)旅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四)行李名稱;
(五)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六)包裝;
(七)標籤號碼;
(八)起運港、到達港、換裝港;
(九)運費、裝卸費;
(十)特約事項。
旅客的托執行李的運送期間,自旅客將行李交付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時起至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交還旅客時止。
承運人為履行運輸合同,需要港口經營人提供泊位、候船、駁運、倉儲設施,托執行李作業、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務及其他工作等,應由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簽訂作業合同。
作業合同的基本形式為中、長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業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名稱;
(二)碼頭、倉庫、候船室、駁運船舶名稱;
(三)托執行李作業,包括行李保管、裝卸、搬運;
(四)候船服務,包括:問詢、寄存、船期、執行時刻公告,票價表,茶水,衛生間;
(五)旅客上下船服務;
(六)特約事項。
水路、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統一規定。交通部直屬航運企業可自行印製水路運輸合同、行李運輸合同和作業合同,其他航運企業使用的合同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印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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