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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

  身份證: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條房屋租金

該房屋租金為____元整,每月____元人民幣。 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四條付款方式

按____支付,每月 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元,租房終止,乙方結清各項費用後,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利息。

第五條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並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水、電費; 2.煤氣費; 3.電話費。物業管理費和暖氣費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本合同即終止,屆時乙方須將房屋退還甲方。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內向乙方正式書面答覆,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

第七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的;

2、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個月;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八條租賃期間應注意電氣防火、防盜、防觸電,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造成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提前終止合同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 乙方(簽章):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拓展: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概念解讀: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 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 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參考案例

原告甲將自己一間店面出租給被告乙用於開辦超市,租期約定為3年,乙一次性支付了1年的租金。一年租期過後,甲多次催告乙交第2年的租金,但被乙拒絕,並表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因此,甲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支付第2年和第3年的租金。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乙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事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以上四種法定解除情形),屬於違約行為。乙在1年租期滿後,仍在租賃門面中營業3個月,乙應向甲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甲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支付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