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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合同書模板5篇

我們在動筆制定合同之前,是要認真思考自己的權益和想法的,為確保雙方合作的利益,我們需要制定出一份合理規範的合同,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人事合同書模板5篇,感謝您的參閱。

人事合同書模板5篇

人事合同書模板篇1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根據《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託(被代理人員為 等共 人,人員名冊附後。),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中止合同的一方,需補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期限屆滿,要求終止合同的一方,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則視為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可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1、人員人事關係接轉;2、代辦專業技術人員中高階職稱申報審批;3、代繳養老保險;4、代繳失業保險;5、代繳醫療保險;6、代繳生育保險;7、代繳公積金;8、出具代理人員工齡證明;9、代辦勞動手冊、視作繳費工齡年限核定;10、辦理外地人才引進;11、辦理應屆畢業生集體戶口掛靠;12、人事檔案管理;13、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人事代理;14、首次就業成人教育畢業生人事代理;

15、代辦各類考試報名;16、有關人事政策諮詢;17、有關單位人員檔案工資稽核報批。

(二)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務費(與檔案管理費語義完全相同) 元/年/人,乙方應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付清當年費用。

(三)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時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將按當年的平均基數報社保部門。基數一經報出,乙方不得修改。如乙方委託代辦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未按時向甲方繳納,甲方有權為其辦理終止手續。

(四)合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乙方人員辦理轉檔或個人人事代理等服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許任何單位(司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除外)或個人(包括甲方與乙方員工在內)借閱或查閱乙方人員檔案。

(五)合同期間,因甲方原因導致的檔案材料缺損或遺失,由甲方按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認定,甲方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款第一條中所列第□□□□□□□□□□□□□□□□□□等項人事代理服務。

(二)乙方在移交委託代理人員檔案時應按甲方要求補全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檔案材料與用工手續不全,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期間,乙方應按合同約定按期繳納代理服務費。每遲延一日,甲方有權按照遲延支付的代理服務費的萬分之五/日收取滯納金。

(四)乙方委託代理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變化,應在變化發生當月以書面通知告知甲方。

(五)乙方委託甲方的各種單項人事代理服務,除代理服務費外,具體協作事項甲方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及與乙方簽訂的單項人事代理服務合同要求辦理。

(六)乙方如須增減人事代理服務專案,應與甲方協商並簽訂有關補充條款。

(七)合同期間,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為乙方提供服務,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補償或賠償要求。

(八)根據寧波市人事局甬人[1999]27號檔案規定,已在各人才中心落戶的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戶口必須遷出:1、與人才服務中心終止人事代理關係的;2、工作單位已建立了集體戶口的;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4、已辦理結婚手續的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地址:寧波市中山西路298號海光大廈3樓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87258826 傳真:

郵編:315016 郵編:

寧波市海曙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人事合同書模板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事代理站(以下稱甲方)和委託單位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就委託人事代理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為其代理人員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綜合服務。作為被代理人的人事主管部門。

二、甲方提供如下服務

1.為乙方辦理接收畢業生手續和人員調入手續;

2.負責被代理人的檔案接收和報到手續;

3.管理被代理人的人事檔案和人事關係,併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

4.負責乙方與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後辦理檔案和人事關係轉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續;

5.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調整檔案工資、計算工齡;

6.辦理有關資格考試、職稱申報等手續;

7.負責乙方與被代理人聘用合同的鑑證。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被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負責支付被代理人的工資、勞動保護費用;

3.為被代理人建立社會保險,並支付單位所承擔的費用;

4.與被代理人的合同期滿後,如雙方協商同意續簽合同,應提前30日到甲方辦理續簽合同的有關手續。如合同期滿雙方不辦理續簽手續,視為合同終止。

5.與被代理人解除合同後,應將解除合同手續交到甲方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人事合同書模板篇3

代理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事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社會人才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人發[20xx]46號檔案) 重慶市人事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人發[1998]94號檔案),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人事代理協議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託,為乙方進行人事代理(被代理人員名冊).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以下 人事代理服務專案: 1、人事政策諮詢。向乙方提供國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服務;

2、人事檔案管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管理乙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保留原身份,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技術等級考核、年度考核、接轉黨團組織關係、辦理因公,因私出國(境)政審及出具以人事檔案內容為依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3、畢業生人事代理。為乙方代辦理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報批、檔案接轉、轉正定級等手續,提供畢業生就業政策諮詢;

4、為乙方代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引進人才,工勤人員的接轉手續; 5、組織辦理社會保險歸繳手續;

6、協調人事、人才流動爭議.受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委託,受理人事、人才流動爭議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解或提交仲裁; 7、協助乙方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8、幫助乙方的辭聘、解聘人員推薦就業;

9、代辦理與人事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三、 甲方義務:

1、以黨和國家人事人才工作方針政策的有關規定為依據,認真做好乙方人事代理專案中規定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2、指定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聯絡人事代理工作; 3、儘可能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關的工作方便; 四、乙方義務:

1、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委託代理內容相關的材料; 2、指定專職人員負責與甲方聯絡人事代理工作;

3、乙方人員如有工作單位變動或其它變化,應及時通報甲方; 五、人事代理的工作程式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與代理人員名冊等相關材料. 2、甲方接到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與代理人員名冊等相關材料後,要及時稽核有關證件和材料,並調查核實乙方的情況.

3,甲方在辦理好乙方員工的有關調動和畢業生報到手續後,雙方簽訂單位人事代理合同書.

4、甲方按合同履行職責,承辦代理業務。 六、人事代理的有關費用

1、人事代理收費專案及標準按照重慶市物價、財政管理部門有關檔案執行。無明確規定的服務專案,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2、甲方向乙方收取人事代理費用元/人/年。

3、乙方未按期交納人事代理費,甲方有權停止服務。

七、其他事項:

1、單位人事代理合同書有效期為 年 月1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雙方若無異議,則本合同書自動延續,並應由雙方予以書面確認。

2、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向甲方交納本年度人事委託代理費,每人每年度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

3、人事委託代理費應當在每一年度的合同續延之日起10日內結清。 4、乙方未按期交納人事代理費,甲方有權終止服務。

八、甲、乙雙方就特定服務專案而簽定的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合同雙方如有一方需解除合同,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後,方可解除人事代理關係,若有爭議,當事人可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人才人事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簽章)(簽章) 負責人:負責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詳細地址: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經辦人:經辦人:

委託人事代理單位人員名冊(表)

人事合同書模板篇4

釋出部門:

釋出文號:

頒發《韶關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韶府7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韶關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韶關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二日

韶關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依法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第三條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人事代理工作,為委託單位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務。委託人事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人才服務機構與人事代理物件不發生行政隸屬關係,僅為其代理有關人事業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是同級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代理業務。

第五條從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業務;

(三)經過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人事管理專業培訓,並獲得上崗證書;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六條人事代理服務物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外國企業駐本市代表機構,外省、市在本市及駐本市辦事機構,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律師、會計、審計、公證等社會中介機構和社會團體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與用人單位中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國有企事業單位見習期內的高校、中專學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中專學校畢業生;

(六)自費出國(境)留學人員;

(七)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八)經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具有技術職稱的農村鄉土人才;

(九)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十)國有和非國有單位需要代理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十一)黨政群機關(含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新進的工勤人員;

(十二)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種各類相關人員。

第七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單位代理,也可以實行個人代理;可以全員代理,也可以對部分人員進行代理。

第八條以下人事代理的內容可以全部委託代理,也可以部分委託代理:

(一)協助委託單位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為委託單位代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引進、推薦和招聘業務;

(三)為委託單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訓、人才素質測評等業務;

(四)辦理委託單位的人才流動手續;

(五)辦理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等管理工作;

(六)為委託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聘用鑑證;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委託單位、個人收繳社會勞動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八)為委託單位招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辦理接收手續,辦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見習期轉正定級、初次專業技術職稱認定等手續;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國出境等其他證明材料;

(十)辦理檔案工資的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業務;

(十一)代管委託單位和個人的黨員組織關係;

(十二)出具戶口證明材料或者代辦戶口遷移手續,協助管理相關的集體戶口;

(十三)代辦職稱(資格)的考試、評審的有關手續;

(十四)根據委託單位和個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業務。

第九條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按照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條人事代理的程式:

(一)委託方向人才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1、企業單位委託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影印件;

2、事業單位委託的,應當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或者該機構成立的有效批文影印件;

3、個人委託,應當提供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以及與原單位脫離關係的證明材料。

(二)委託方填寫人事代理專用文書表格:

1、單位委託:填《人事代理合同書》、編報《委託人事代理人員花名冊》,逐人填寫《委託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2、個人委託: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和《委託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三)人才服務機構稽核委託代理單位和個人的資格。

(四)委託方和人才服務機構雙方代表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五)委託方向人才服務機構移交人事檔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人事代理合同應當明確代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條款由代理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二條人事代理雙方應當認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擔各自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如有違反人事代理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違反人事代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依據人才流動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失業後委託人事代理或在人事代理期間失業的人員,憑企事業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和人事代理機構的審查意見,由同級政府社會保障機構稽核後辦理失業登記相關手續,並按規定發放失業救濟金。

第十四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o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人事合同書模板篇5

甲方:鎮江市人才服務中心 乙方(用人單位):

丙方(聘用個人):

根據鎮政發[1997]175號《關於批轉〈鎮江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甲方受乙方委託保管丙方的人事關係及人事檔案,三方訂立合同如下:

一、委託保管期從 年 月 日起至乙方書面提出終止合同意見時止。

二、委託保管期間,丙方的工資福利、病殘傷亡等事宜,由乙方與丙方以合同協議確定。乙方與丙方應按規定繳納丙方的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三、委託保管期間,被代管人個人身份不變,有關工齡計算、年報統計等事宜,由甲方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四、甲方與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丙方的一切法律行為甲方概不負責。委託保管期間,丙方新形成的檔案材料,乙方應及時轉交甲方稽核,並存入丙方檔案。

五、委託保管期間,如乙方或丙方中止本合同,應事先徵得對方同意,並書面通知甲方辦理中止合同手續。

六、委託保管合同終止後,乙方、丙方需及時辦理丙方的人事關係及檔案的轉出或重新委託代管手續。否則,甲方不再保留丙方的人事關係。

七、管理費標準按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八、合同期內,甲方可為乙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務:1、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2、掛靠組織關係 3、戶籍、糧油關係 4、調整檔案工資 5、職稱評審 6、出國政審 7、聘用合同鑑證 8、轉正定級 9、其他。

九、合同由三方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