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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合同新

進料加工合同新

進料加工貿易合同的格式和條文同一般貿易合同相同,只是進料加工貿易中原料來自境外,成品出口境外,而且提供原料的外商和購買成品的外商並不一定是同一個。下面,我們舉一個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所簽訂合同,共包括中方兩家企業的出口代理協議、進口代理協議、加工協議及中方外貿企業同國外客商簽訂的進料合同、成品銷售合同五個部分。

進料加工合同新

第一部分:出口代理協議書

甲方:北京某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北京市順義縣

電話:

傳真:

乙方:中國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路()號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皮革進料加工,皮革製品出口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皮革進料加工,皮革製品出口至香港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託。

二、合同標的:

產品名稱:

數量:

合同金額:

擬出運日期:

出運港:

到貨港:

外方付款結算方式: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方職責

1.負責與外商簽訂所有出口合同,並對合同的全部內容負責;

2.負責安排生產、出運、交貨;

3.負責向乙方提供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納稅繳款書及運費等正式發票;

4.承擔業務的全部費用及風險,保證按合同條款(合同標的)的全部內容執行,並向乙方支付出口代理手續費(乙方收匯)。

(二)乙方職責:

1.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合同內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

2.提供出口貨物商檢、報關、出運和結匯等工作所需的單據;

3.負責出口結匯;

4.結匯後一週內,將貨款轉付甲方帳戶。

四、違約責任:

如因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責任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五、甲方出具的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進口代理協議

協議號:

甲方:北京某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中國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鹽漬牛皮及輔料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進口鹽漬牛皮及輔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詳細條款參見合同(編號)。

二、雙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責任:

1. 負責與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條款,並對合同的全部內容及交貨內容負責。

2.及時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貨款。定金為合同總金額的25%,於雙方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其餘75%貨款由甲方提供工廠擔保,並於信用證開出後十天內付清,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按時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比例為合同金額的3%,於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

4.預付港口一切費用(報關、接貨、滯報、滯箱費等),預計為()元(根據實際費用結算金額,多退少補)。支付銀行利息(二個月,金額為 )及銀行費用。

5.保證該票貨物進口加工後以得利公司名義再出口,詳見雙方出口代理協議。

(二)乙方責任

1.根據甲方提供的外銷合同條款對外簽約,祥見合同(編號)。

2.負責辦理進料加工手冊及其它相關手續。

3.負責代甲方辦理報關、接貨等手續。

4.及時將有關單據轉交甲方。

5.如發生索賠等經濟糾紛,乙方可在甲方委託下,代辦有關涉外手續。

三、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職責義務,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出現問題或發生損失由各自承擔責任。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與甲方出具的擔保函同時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加工協議

協議號:

甲方:中國某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某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加工鹽漬牛皮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加工鹽漬牛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詳情如下:

1.進料名稱、數量:鹽漬牛皮5340張

2.加工成品名稱、數量:

(1)牛皮革301,176平方英尺;

(2)二層部層藍溼革4,806張(160,200平方英尺)

3.合理損耗比例:

(1)牛皮革:消耗6%

(2)二層部層藍溼革:若以張(PC)為單位計,消耗10%;若以平方英尺為單位計,消耗約為50%。

4.加工費用:USD35,000.00

5.加工期限:1997年12月12日—1998年7月底

6.包裝標準:適合海運的塑料包裝

二、雙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責任:

1.負責及時提供原料及輔料,並保證原料質量。

2.及時向乙方支付加工費用,合計:USD35,000.OO。

(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要求的標準加工成品與半成品。

2.按合同規定日期及數量交貨給甲方。

3.允許甲方在生產期間派人駐廠監督生產。

三、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職責與義務,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出現問題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進料加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