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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對父母遺產的處理協議

兄弟對父母遺產的處理協議

甲方:
哥哥(姓名)_________, 男,___歲,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弟弟(姓名)_________, 男, ___ 歲,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們的父母分別於1993年9月、2004年7月病逝。有祖業房產宅基地一處,坐落在聊城市東昌府區古樓辦事處東關雙街64號,面積為277.73平方米。證號為: 柳園甲(89)字第3240號。此處房產在1978年6月8日,父親張學成(身份證號碼: )、 母親李玉蘭(身份證號碼: )現場主持,見證人叔叔張汝璽執筆進行分割,甲方(哥哥張連元)、乙方(弟弟張奎元)二人在現場,經過平等協商後簽字並已在家庭內生效。分家後,乙方張奎元於1986年、1990年對分割的舊房子分別進行翻建。現在,我們居住的地段有開發的可能,特別是甲乙雙方兄弟二人年歲已高。為了避免以後給下一代造成麻煩,經過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協議:
1.繼續執行1978年6月8日父母主持、叔叔張汝璽見證、甲方、乙方 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分家協議。宅基地面積一分為二,甲方、乙方分別擁有自己名下的部分。
2.甲乙雙方在各自擁有的宅基地上,自己負責經營建造、翻修的房產 產權歸自己所有。
3.如果以後政府徵用或開發商開發,接受補償時均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以及房屋產權優劣各自接受補償,互不牽扯。
4.根據上述三條款,以後政府徵用或開發商開發時,如果提供回遷樓,各自按自己的產權享受回遷住房或接受補償。
五、雙方並約定其兄張連元的兒子張林、張奇為財產繼承人,張奇代理辦理相關手續;張奎元的兒子張東生為財產繼承人,並代理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條款經公正處公正、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委託授權人): 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委託授權人): 簽字
年 月 日
我叫張奎元,我的兒子張東生,特授權為我的委託代理人。關於財產的相關問題,張東生的簽字,我承認有效。
授權人: 張奎元
年 月 日
我叫張連元,兒子張奇。特授權為我的委託代理人。關於財產
相關問題,張奇的簽字,我承認有效。
授權人: 張連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