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企業員工加班工資問題
關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企業員工加班工資問題
案例:某海運公司經批准從1996年開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海員宮某所在的船隊按月綜合計算工作時間。1996年4~5月工作週期中,宮某的船隊從出海到歸來期間共遇有三次休息日(每次兩天)和一個法定節假日(“五一”節)。當日發工資時,宮某要求公司按7個工作日加班發給加班工資。公司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由拒絕發給加班工資。
宮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後,裁決:①宮某在船隊工作期間的休息日視為正常工作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資;②宮某在船隊工作的“五一”節,公司按不低於工資300%發給加班工資。當事人雙方均接受裁決。
專家評析: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職工的工資支付問題,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如果職工是以月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工作時間在一個月以外的應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對於以月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在一個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內,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日;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按照上述規定,職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一個週期內,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待遇是不同的,兩者有所區別,不能一概而論。休息日屬於正常工作,因而不應計發加班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則應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因此,本案中職工宮某要求公司對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一樣都支付加班工資是不合適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而公司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理由,不發給宮某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顯然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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