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職場規章制度

黨支部黨建考核條例

  黨支部黨建考核條例

突出黨支部建設這個最重要的基本建設,重點考核黨支部履行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羣眾、宣傳羣眾、凝聚羣眾、服務羣眾職責的情況。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黨支部黨建考核措施資料,提供參閲,歡迎你的閲讀。

  

黨支部黨建考核條例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黨的一切工作到黨支部的鮮明導向,推動黨支部書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職責,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根據黨中央及省委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企業、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的專、兼職黨支部書記。

第三條 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黨支部建設這個最重要的基本建設,重點考核黨支部履行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羣眾、宣傳羣眾、凝聚羣眾、服務羣眾職責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治建設情況。包括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加強黨性鍛鍊等方面的情況。

(二)思想建設情況。包括組織黨員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舉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與黨員開展談心談話等方面的情況。

(三)組織建設情況。包括強支部帶隊伍、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班子團結、做好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發展黨員、按期開展黨支部換屆、“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流動黨員管理、失聯黨員排查、不合格黨員處置、按時收繳黨費以及創新開展組織生活等方面的情況。

(四)作風建設情況。包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黨的宗旨、密切聯繫和服務羣眾、帶頭參加社區共駐共建、組織志願服務、整治“四風”等方面的情況。

(五)紀律建設情況。包括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抓好黨支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教育黨員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帶頭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等方面的情況。

(六)作用發揮情況。包括服務中心大局、創先爭優、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以及履行統戰工作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考核內容可以根據年度黨建工作重點任務作適當調整,並予以細化。

第四條 對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情況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一般於年底進行,可以與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結合開展。

第五條 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由上一級黨委(黨總支)組織實施,考核組組長由黨委(黨總支)負責人擔任,成員不少於2人。

考核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個別談話。談話範圍包括黨支部班子成員和黨員,視需要還可以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二)述職評議。被考核黨支部書記向上級黨委(黨總支)述職並接受評議,同時向本黨支部黨員述職並接受評議。

(三)查閲資料。包括黨支部組織生活記錄本、黨費收繳使用記錄、發展黨員工作檔案等。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組綜合個別談話、述職評議、查閲資料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提出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等次意見,由派出考核組的黨委(黨總支)集體研究確定。

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黨支部書記比例,不超過黨委(黨總支)管轄黨支部書記數量的3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一)履行黨建工作職責不認真的;

(二)落實黨建工作任務差距較大的;

(三)黨支部組織生活不正常的;

(四)黨員教育管理問題較多的;

(五)本人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

(六)其他不宜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七條 把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使用、評先評優和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的重要依據。

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由上級黨委(黨總支)書記對其進行提醒談話,建立健全後進幫扶機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按規定程序免去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的黨支部書記,取消其當年度各種評先評優資格,參加年度考核的不得評為稱職或者以上等次。

對擔任或者曾擔任黨支部書記的擬提拔對象或者擬推薦為“兩代表一委員”人選的,在組織考察時,須充分了解對其履行黨建工作職責的考核結果,作為能否提拔或者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市直機關工委、市兩新組織黨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衞生工委、市國資委黨委、前海合作區黨工委應當加強檢查指導,確保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工作規範有序、保質保效進行。

第九條 各區各系統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共xx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