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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縣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利辛縣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利辛縣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修改後的<安徽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皖安〔2020〕7 號)、《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亳州市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亳政辦祕〔2020〕87號)和《中共利辛縣委辦公室 利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利辛縣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利辦〔2020〕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負責組織,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結果導向,嚴格責任落實。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內容。

1.落實安全責任。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明確和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2.推進依法治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3.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4.加強安全預防。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產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產防線。

6.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努力減少一般事故,實現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

(二)對縣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考核內容。

1.落實安全責任。貫徹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依法依規認真履行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2.開展專項治理。組織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鑄安”行動常態化實效化和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防範安全風險,消除安全隱患。

3.強化監管執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規定和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執法檢查。

4.夯實基礎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強化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事故統計等工作。

5.防範遏制事故。加強本行業領域事故防控,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努力減少一般事故,實現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

第六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經縣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七條 考核採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對照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逐項扣分,直至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八條 被考核單位在創新完善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縣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對未完成工作任務、不按規定執行有關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報、約談和在縣安委會上作檢討發言等,給予相應減分。

第九條 根據評分結果,將被考核單位確定為先進、良好、合格、不合格 4 個等次(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按不超過 50%的比例,從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被考核單位中確定先進等次;

得分在 90 分以上未獲得先進等次的以及 80 分以上至 90 分以下的,均為良好等次;

得分在 60 分以上至 80 分以下的,均為合格等次;

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均為不合格等次,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條 強化結果導向,嚴格控制生產安全事故。

(一)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標準。

1.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或省、市、縣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到位引發較大事故的,或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國務院安委會約談的,按不合格等次評定,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2.發生1起以上(含1起,下同)較大事故的,或發生2起以上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或因安全生產問題被省市安委會約談的,不得評為良好及以上等次。

3.對事故多發的,或發生1起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或事故搶險救援不科學導致傷亡擴大的,或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市縣安委會約談2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先進等次。

4.提高較大事故考核權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發生較大事故的 (經事故調查認定,屬地負主要責任的),累計扣分,發生1起扣20分,發生2起扣42分,依此類推,每多發生1起比上一起多扣2分。跨地區的道路運輸事故,按照調查認定的責任進行量化考核。發生由省市政府組織調查的較大事故的,按照較大事故的扣分標準加倍扣分。

5.嚴格控制一般事故。發生市政府提級調查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較大事故標準扣分。發生縣政府調查的一般事故的(經事故調查,被責任追究的),屬地發生1起扣10分,每死亡1人,加扣10分;非屬地發生1起扣5分,每死亡1人,加扣5分。

6.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逾期未整改的,主辦單位扣5分,協辦單位扣3分。

 (二)對縣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考核標準。

1.行業領域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或省、市、縣安委會辦公室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到位引發較大事故的,或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國務院安委會約談的,按不合格等次評定,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2.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事故的,或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事故的,不得評為先進等次。

3.行業領域發生1起較大事故扣20分,發生2起扣42分,依此類推,每多發生1起比上一起多扣2分。事故責任涉及多個部門的,按照調查認定的責任大小進行量化考核。

發生縣政府調查的一般事故的(經事故調查,行業部門被追究責任的),發生1起扣5分,每死亡1人,加扣5分。

4.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逾期未整改的,主辦單位扣5分,協辦單位扣3分。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現場考核與綜合複核相結合的辦法。每年1月10日前,被考核單位將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自查自評結果書面報縣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提出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目標考核書面意見,報縣安委會辦公室。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現場核查和綜合複核。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經縣安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後報縣政府審定,縣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予以通報,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縣委綜合考核體系。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縣委組織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縣財政每年安排20萬元資金,用於對先進單位的獎勵,獎勵方案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考核名次提出,並報縣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並向縣安委會書面報告。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被考核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本鄉鎮、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

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

  利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