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政府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範行政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之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範圍如下:
(一)常規法律服務:
1.向政府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信息,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問題、重大決策、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法律意見,或者應政府要求,對決策進行法律論證;
2.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
3.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糾紛;
4.接受政府委託代理政府參加行政複議、行政訴事訴訟,維護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維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
5.接受政府委託,代理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6.應政府要求,對行政人員進行法律方面的業務培訓,協助政府進行法治宣傳;
7.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常規法律服務。
(二)專項法律服務
1.應政府要求,就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託,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2.應政府要求,為政府招商引資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接受政府委託,為政府招商引資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3.應政府要求,就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託,為國有土地出讓、劃撥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4.接受政府委託,就××縣政府管轄範圍內發生的由影響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員的身份進行調查、協調,並向政府提出依法處理的法律諮詢意見;
5.應政府要求,就政府列入計劃的bot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或接受政府委託,為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6.應政府要求,就政府林權制度改革,草場承包、出讓,水電資源、礦產資源開發等法律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或者提供法律諮詢;
7.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專項法律服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各部門(機構)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的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政府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的法律事務應當單獨建檔,並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並對及時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及時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法律顧問費為每年人民幣×××××元(大寫:¥×××××);甲方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法律顧問費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對於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1、2、3、6項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不收取費用。
對於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4、5項涉訴法律事務,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元(大寫:¥貳拾萬圓整)(包括人民幣××××××萬元)的,乙方不收取費用;超過人民幣×××××××元(大寫:¥×××××××)的,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項目及標準》規定,由雙方協商收費事宜。
對於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的專項法律服務事項,雙方另行協商收費事宜。
本合同到期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的,雙方應當結清有關費用。涉及另行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的結算,由該另行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約定。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30個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律師代理費的。
上述1、2項因甲方的過錯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或者全部應經支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機構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的賠償範圍以保險機構賠償為限。不屬於保險機構理賠範圍或者超出保險機構理賠數額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律師代理費,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顧問費或者律師代理費,並支付延期支付所產生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提交有管轄權的司法機構解決。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____日內,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代表: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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