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该知道的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上海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提请广大劳动者注意,同时对于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伎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手段1:
设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变换签约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是同一用工主体。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不断变换用人单位,以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2:
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让劳动者工龄“归零”,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通常这些用人单位“买断工龄”的操作模式为:与连续工作年限即将达到10年的劳动者签订协议书,对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进行“买断”,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协议书中约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之前的工龄不予连续计算,以规避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规避手段3:
逼迫、诱导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了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法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会拿出一张上面写着“我愿与单位签约___年”的书面材料,让劳动者在上面签字。许多员工心知肚明,一旦贸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有可能会得罪老板,反遭辞退或面临失业,于是就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了字,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4:
辞职再聘用,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的方法,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5:
劳务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保持不变,以此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规避手段6:
合同变更,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员工劳动合同临近到期之时,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往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针对上述6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员工如希望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准备离职而需争取最大利益,其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时往往处于劣势,而且一旦员工表达真实意思,往往单位先采取应对措施;建议员工合理利用现行法规则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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