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当与该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二.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区别
“服务期”一般约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但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首先,订约前提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订立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般劳动待遇为前提;服务期的订立则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在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提供劳动为前提。
◆ 其次,生效要件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后即生效,服务期的约定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后才生效。
◆ 再次,效力约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的约定更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辞职权,而服务期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弱于对劳动者的约束。在服务期未届满之前,劳动者如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按约支付相应违约金。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而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也不鲜见。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者服务期内单方面离职,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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