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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南寧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南寧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發展,提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聯合釋出的《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是指依託網際網路服務平臺,由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用於經營目的投放,向用戶提供租賃服務的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共享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寧市6個城區(興寧區、江南區、青秀區、西鄉塘區、邕寧區、良慶區)、2國家級開發區(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青秀山風景區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管理。

第四條  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管理遵循規範有序、企業主責、屬地為主、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經營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市交通運輸局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發展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建設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和運營服務考核制度,負責車輛投放配額管理,引導行業規範發展。

(二)市公安局負責查處盜竊、損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道路車行道內車輛亂停放行為,維護交通秩序;對已獲主管部門批准,且符合新國標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

(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屬地城管部門對道路人行道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佔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負責道路人行道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南寧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好非機動車停放區的施劃工作,並統籌全市非機動車停放資源,作為確定南寧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總量的依據。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按照相關規劃指導全市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車道建設工作,提高自行車道的網路化和通達性;負責指導各區(縣)住建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共享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維保倉庫進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

(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信用資訊採集和使用標準制定以及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建設。

(七)市大資料發展局負責依託市電子政務大資料和雲平臺建立全市資訊管理共享平臺,為各部門提供統一整合共享資訊服務,為交通大資料分析、政府監管執法等提供資料與資訊支撐。

(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據職責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九)市金融辦負責協調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加強對運營企業資金專用賬戶監管,防控使用者資金風險。

(十)市城市管理監督評價中心負責做好相關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亂停放、不按規定騎行、損壞等城市管理案件資訊採集、派遣等工作,做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相關考評及將考評結果定期向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企業及企業監管部門通報的工作。

(十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十二)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籌協調轄區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排程、轉運、回收等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佔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本市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實施總量控制:

(一)由市交通運輸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況,合理測算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並實行動態調整。市人民政府根據測算結果,科學確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發展方向及總量控制規模。

(二)市交通運輸局應當根據總量控制規模,制定運營配額投放計劃,進行車輛投放配額管理,並與運營企業簽訂投放管理服務協議書

(三)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核定配額和協議約定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車輛的投放和運營管理。

第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滿足車輛停放、維護、充電需要的場所及專職管理人員,每150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至少配置1名維護人員。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務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車輛維保管理、處理投訴和糾紛等相關管理機制。

(三)有完善的運營企業資訊平臺,具備對車輛和運維人員實時監控、定位、統計、精確查詢等功能,運營資料可實時傳輸至市交通運輸局行業監管平臺。

第八條  運營企業在本市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車身保持整潔乾淨,禁止張貼未經審批的商業廣告。

(二)按市交通運輸局的要求進行統一編碼,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電子編碼,在行業監管平臺申報的車輛編號與實際運營的車輛編號一致。

(三)須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慧通訊控制模組的智慧鎖,安裝有精準定位的晶片裝置,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詢功能。

(四)車輛限載1人,禁止配備兒童座椅等搭人裝備或者安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

(五)共享電動自行車車體應當使用阻燃材料,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必須滿足本市電動自行車的相關管理要求,經公安機關上牌登記後方可投放。

第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註冊並依法納稅。實行使用者實名制註冊,與使用者簽訂格式規範、內容公平合理的租賃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車服務,禁止向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應採用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執行和落實服務協議和禁止物件的管理要求,對使用者騎行實施有效引導和監督。

(二)應當為使用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使用者騎行過程發生傷害事故時,及時救助並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三)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管理,保持車輛乾淨整潔、擺放有序。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政府部門劃設的可停放區和禁停區,通過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規範使用者停放行為,按照規定及時整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四)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日常排程,及時排程車輛,緩解車輛使用的潮汐現象。在軌道交通站點、商業區、辦公區以及大型活動場所等人流密集區域,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制度,避免車輛過度集中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五)應當按照要求接入市交通運輸局的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如實、準確地錄入運營責任人聯絡方式、運維人員名單等運營企業基本資訊以及投放車輛的電子編碼、車輛編號等,實時接入車輛運營、定位、電子圍欄等資訊。運營企業應及時響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依法調取、查閱運營企業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的要求。

(六)應當建立使用者信用約束機制,對存在違規停放、損毀車輛等行為的使用者應採取限制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措施,並加強信用資訊共享。

(七)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明確相關責任人,確保共享電動自行車充、換電安全,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再提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制定退出方案並向社會公示,明確資金清算處置和使用者權益保護措施,確保使用者資金安全,保障使用者合法權益,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及相關設施拆除工作。

第十條  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安全騎行、文明停放。禁止不符合騎行年齡人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禁止成人或家長通過手機註冊開鎖後向不符合騎行年齡人提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禁止違規載人,使用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引發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加強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

(一)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統籌全市非機動車停放資源,根據《南寧市人行道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定及管理標準》指導、督促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南寧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做好轄區內非機動車停放區的施劃、設定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指導、督促屬地城管部門做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執法工作,市公安局做好道路車行道內違規停放行為的查處工作。

對未將車輛投放、停放至依法劃定的停放泊位內,停放朝向不統一、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公安局依職責責令運營企業限期改正。

(三)沿街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門前三包的管理責任要求,勸阻、制止管理責任範圍內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違規投放和停放行為,及時整理管理責任範圍內未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確保車輛擺放有序。

(四)鼓勵住宅小區設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泊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違規投放和停放車輛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市公安局應依職責責令企業在24小時內進行違規車輛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實施代履行後,應當通知運營企業限期取回車輛並接受處理,運營企業逾期不取回車輛的,依法對滯留車輛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並通報至市交通運輸局納入服務質量考核。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建設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與企業資訊平臺互聯互通,實現車輛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資訊的實時查詢、動態監管和智慧調控。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城區(開發區、風景區)做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電子圍欄的核查工作。

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應當向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構以及運營企業開放相關功能。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市公安局制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定期對運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停放維護、資料接入、社會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考核。

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可委託社會第三方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動態增減配額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使用者以及其他個人、單位發現涉及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運營企業、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處理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推進經營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相關信用記錄歸集到南寧市公共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並通過信用中國(廣西南寧)統一向社會公示。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運營企業,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4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委各部門,南寧警備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委會,市工商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