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的不同
案例:
北汽集团出租汽车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机姜某,当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同期的承包合同。结果在合同刚签订一个月,姜某在一次出车时因为遇见醉酒乘客,因受惊害怕而导致精神失常。于是公司与姜某的父亲关于车辆的承包合同签订了一个书面的解除协议,此协议中对劳动合同没有提及。在2003年7月,姜某又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补发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资,补缴1995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该案先是由当事人去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她下了个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来她就找到了我。
接受代理:
由于时间间隔比较长,姜女士找到我时,她手边只有一份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都没有。我在了解事实之后,认为承包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够代表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因此我感觉这个案件还是有胜诉可能的,所以接受了委托,将此案诉讼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过程:
在代理过程中,我提出,姜某与公司之间是存在两个合同,两种合同关系的。两个合同,一个是劳动合同,一个是车辆承包合同;两种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所调整的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承包合同调整的是双方之间的车辆承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基础,劳动关系是承包关系的基础。承包合同的解除不能代表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所以说我们认为,双方在1995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是存在的,虽然姜某从来也没有再去公司上过班,但是这一因为是姜某确实长期患病的原因,二也是公司从来也没有对姜某提出过让她上班的原因。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就应该给姜某上这五年的社会保险。
在诉讼中,公司提供了当时与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它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在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话:“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该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以此来说明承包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性质是一样的,承包合同解除后,就视为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了。所以他们说,当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单位没有义务再给姜女士上这几年的社会保险。
针对这种情况,我提出的代理意见是: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是相互联系,同时也是相互独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有关系,但是,它的解除并不等于说劳动合同也已经解除了;如果说承包合同解除后,姜女士已经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单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也是说在当时单位享有了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单位并没有行使这个权利;所以说,我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没有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是有义务给姜女士补缴社会保险的。这种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案件结果:
北汽集团出租汽车公司为姜女士补缴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
法律评点:
在劳动案件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不是说解除就能够解除的,而且职工解除合同与单位解除合同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议你,在行使你的解除权利之前,最好能够找律师咨询。同时一定要注意,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不等于就实际解除了合同。权利不行使,等于是没有权利。
发表时间: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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