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跳槽:到对手公司做卧底
据北京晨报报道,又到了人心思动的年底跳槽时节,不少职场人开始算计拿了年终分红就另谋高就。经了解发现,一种另类跳槽也趁机悄悄上演:到对手公司去做“卧底”,刺探经验情报。专家表示,现实版的“职场无间道”风险较大,轻则损毁声誉,重则触犯法律。
公司职员:“老板派我去做卧底”
“老板派我去对手公司做卧底。”某公司职员张明(化名)最近接到老板布置的一项特殊任务:应聘对手公司的某大部门经理职位。老板许诺,三个月后,张明回到原公司将得到升职提薪等奖励。这段时间内,张明不仅可以领取对手公司的工资,原公司也会照常给他发月薪。“老板跟我说清楚了,我去主要是了解对手公司的运作和管理机制,带经验回来,不用干盗窃商业机密的事。”
按照计划,到竞争对手那里,一切按照正规入职手续办理,三个月试用期满,张明可提一个对方不能接受的待遇要求,从而被辞退后再回到原公司。“有朋友建议我,如果去的公司好,就干脆跳槽;如果不好还有退路,多爽啊!”但张明还是颇有些犹豫,“商场如战场,卧底毕竟不是好当的。”
人力部门:卧底行为容易实现
“这种卧底行为,在操作上很容易实现。”某单位人力部门的招聘负责人明确表示,公司很愿意聘用对手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规模相似,跳槽员工上手会很快。”不过为规避风险,公司一般会与管理、研发等关键性人才签协议,规定员工离职若干年内不得在竞争行业内就职。据这位人力负责人透露,具体多少年不得在同行业内就职,则需要和员工具体商谈,“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人力专家:卧底行为损业界名声
智联招聘网高级职业顾问郝健说,张明的“卧底”任务并非孤例,但在同质竞争的大环境下,研发流程、产品战略、管理模式等都已无机密可言。但张明此举很可能陷自己于尴尬境地:新公司录用张明,可能也想从他嘴里了解老东家的动向,他实际上已沦为新旧公司的棋子。
“如果该行业企业众多还好——多个公司的就职经验会使自己增值;但如果行业内就几家,这么做肯定会影响他在业界的名声。”郝建证实,《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目前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一般约定年限为3年,为此支付的竞业补偿金一般为此人离职前一年年薪的三成到一半。”
法律专家:卧底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方面的任律师认为:“只要不对外公开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包括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等都属于该单位的商业秘密。张明这么做,就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旦原老板不肯支付报酬,张明将因事先与原老板签订的协议会因违法在先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没法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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