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口头提出辞职是否有效
在职场中,如果你想要离开目前工作的单位,是不是会在辞职之前都会先口头通知公司,给公司和部门的工作一定缓冲的时间,约定好离职时间再顺利离开。那么,辞职是不是只要口头提出就可以呢?还是必须得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呢?赶紧看过来吧!
案例:
2002年初,王先生在某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下半年起,因市场不景气,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销售奖金逐月递减。为此,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口头辞职。那么,这样辞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员工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种慎重的表达方式,能规避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而在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那么,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如果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方面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第二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比如通过录音的形式。
同时,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试用期内辞职,不需书面形式通知。
案例:
小董入职后在公司店铺做导购,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在入职10天后,小董以不适应岗位工作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因店铺一时找不到顶替人选,店长与小董约定工作7天公司招人后离开。10天后,小董电话告知不来上班了,公司以小董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为由,与小董沟通告知对其罚款200元。
那么,在试用期内小董要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吗?
案例中,小董辞职是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过,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有职工辞职的必要准备。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必须“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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