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状告离职高管简历造假
高管离职1年多,却被老东家———上海金田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经调查,他们的学历造假。
金田公司要求这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支付调查费12965元,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的薪酬4.5万元及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36.1万余元。
近日,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根据应该是员工个人能力而非简历,据此,不支持金田公司的诉请。
公司调查:两名离职高管简历作假
金田公司诉称,2006年2月到6月间,金田公司录用了唐某和王某。唐某的简历显示,其毕业于上海交大,曾在上海史黛菲贸易公司、上海厚实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厚实时装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华地国际企业-华地百货有限公司工作。然而公司调查显示,大学档案馆答复说“唐某未曾在我校(交通大学)学习过,或者虽有在我校学习但未能正常毕业”。
至于上述几个公司的工作情况则完全失实,要么公司在其工作之时还没成立要么就是公司压根不存在。
出现同样情况的还有王某。王某提供的简历称其曾在东渡国际集团公司工作2年零5个月,而实际上其仅仅工作5个半月。简历中注明曾在苏州“金兴大厦”工程中负责托盘续建工作,而其实际上仅仅负责收尾工作。更有甚者,王某称自己负责“枫桥酒店公寓开发项目及集团范围的工程管理”,而实际上该酒店公寓是在王某离开该集团16个月之后才动工。
离职员工:调查材料系单方行为
金田公司认为王某、唐某递交的个人简历工作经验等存在造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公司知情权。要求该两名员工承担公司委托支付调查费12965元,返还公司因虚假简历多支付的薪酬4.5万元及赔偿给企业造成损失36.1万余元。
唐某和王某辩称,金田公司调查材料系单方行为,又是在自己离开公司后进行,属恶意行为。认为公司若对应聘简历怀疑,完全可以在自己就职前、就职试用期或就职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田公司支付唐某、王某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他们工作能力及付出劳动确定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是综合员工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而非仅凭劳动者自述简历。金田公司若对招录员工简历有怀疑,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限提出或进行调查。即使公司调查的事实成立,起诉返还薪酬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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