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白用期,大学生职场闯荡小心三大陷阱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了解到,8月份有关试用期劳动纠纷的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仅举报企业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试用期的投诉,就占到了总投诉量的20%。对此,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提醒初涉职场的毕业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警惕掉进“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先干活再签合同
毕业生小王找工作很顺利,3月份就被一家不错的电脑录取,签订协议的时候,和公司的人事主管谈好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7月离开学校进了后,一切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公司没有违反承诺。小王现在郁闷的是,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变成了10月,而不是7月。
解析:“先签合同,再干活!”戴登凯提醒劳动者要牢记住这个顺序。在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协议期”与“试用期”。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在试用合格后。
陷阱二:试用期都是3个月
今年7月,南师大毕业生小李受聘于某广告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看到合同上标明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为1年。他不明白,为什么身边的同学签约3年,其试用期才90天,而自己的合同期仅1年,就要试用3个月?
解析:戴登凯说,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
陷阱三:见习期不同于试用期
“盼望着,盼望着,眼看三个月的试用期将满,可是单位却说试用期过了之后再加1年的见习期,”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华的热切期盼被这盆凉水泼了下来。他纳闷,为什么经历了试用期后,还要有见习期,而且试用期间单位没付任何工资。
解析: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见习期是国家对应届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实行的一种制度,见习时间一年,见习期内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辞退毕业生。而试用期是劳动用工的一项制度,试用期长短可以由劳动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法对大学毕业生是否实行见习期没有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如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其中见习期为6—12个月,合同中不再另行设定试用期。另外,毕业生试用期应执行南京最低工资62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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