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通过 列出13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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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不在的监督才会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而且还要实行有奖举报。”昨天上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首次将“三张监督网”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并对群众监督举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了确定。
三张监督网监督“黑心企业”
条例首次将三类人群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据悉,目前全省共有专职监察员597名,兼职监察员2205名,工青妇等系统的法律监督员近2500名。每个专职监察员每年要监察60家企业。
十三类违法行为大胆举报
条例还列出了十三条必查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招用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证件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经济补偿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使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介、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奖举报7月1日之后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全省统一的投诉电话“12333”),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同时,条例强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已经着手制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哪些举报行为将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多少?结果将在7月1日前揭晓。
发布日期:2005-04-15 作者/转载:岳德亮 来源:现代金报
三张监督网监督“黑心企业”
条例首次将三类人群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据悉,目前全省共有专职监察员597名,兼职监察员2205名,工青妇等系统的法律监督员近2500名。每个专职监察员每年要监察60家企业。
十三类违法行为大胆举报
条例还列出了十三条必查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招用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证件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克扣或者无故拖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经济补偿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使用应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介、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奖举报7月1日之后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全省统一的投诉电话“12333”),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同时,条例强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已经着手制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哪些举报行为将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多少?结果将在7月1日前揭晓。
发布日期:2005-04-15 作者/转载:岳德亮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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