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加班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众所周知,法律规定工作是有标准时长的,也就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称之为加班。加班是现代打工人的常态,加班费是打工人应得的工资报酬。那对于企业与员工约定加班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今天我们来聊一聊。
法律关于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
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也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约定加班费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一般是有效的。但要注意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标准的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而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有效制定加班费协议
从上述看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属违法规定,视为无效。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
总之,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崇尚奋斗精神,但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提前加班费的协议可以有效防止争议,但是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综上,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加班费协议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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